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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文海与吕克珍、张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海,吕克珍,张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368号原告:王文海,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吕克珍,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凤军,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王文海与被告吕克珍、张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文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克珍、张凤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海撤回对被告吕克珍、张凤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王文海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静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