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曹彬、济宁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彬,济宁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第2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彬,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薛口村。法定代表人:薛恩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高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征,山东省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梅本长,总经理。上诉人曹彬、济宁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鸿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4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42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上诉人济宁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壮男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