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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爱民与陈忠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爱民,陈忠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石爱民。被执行人陈忠源。申请执行人石爱民与被执行人陈忠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402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