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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094号原告:王某,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赵某,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向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