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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祖喜与杨小洪、随州市曾都区天才宝贝幼儿园孔家坡分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喜,杨小洪,随州市曾都区天才宝贝幼儿园孔家坡分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318号原告刘祖喜,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杨小洪,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天才宝贝幼儿园孔家坡分园。负责人汪圣杰,园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系该园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喜诉被告杨小洪、随州市曾都区天才宝贝幼儿园孔家坡分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祖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祖喜负担。审判员  陈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