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03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刑初311号自诉人: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由路与文峰路交叉口。被告人:王某。自诉人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自诉人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许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撤诉。审判员  陈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