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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7078江阴市天竹电子有限公司与义乌正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天竹电子有限公司,义乌正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078号原告:江阴市天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庆,江阴市天竹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义乌正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同和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仕军,义乌正禹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天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正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天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义乌正禹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江阴市天竹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义乌正禹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天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市天竹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天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