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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庄世忠与曾英浩、梁多方撤销权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世忠,梁多方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317号申请人:庄世忠,男,汉族,1940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科,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丹,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多方,男,汉族,1951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庄世忠诉曾英浩及梁多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庄世忠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多方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华丰路×号×号房屋(权33×××96),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提交24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世忠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多方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华丰路×号×号房屋(权33×××96)。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