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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峰、李连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李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李连梅,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李连梅(2015)泰山民初字第15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