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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海友与吴海根、顾华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友,吴海根,顾华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368号原告:吴海友,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维江,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海根,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顾华清,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吴海友与被告吴海根、顾华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吴海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海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慧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