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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恢39号被执行人王某某,住址兰西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罚金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兰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履行能力终结本次执行。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余款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履行能力,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