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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某与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史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113号原告:谢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史某,女,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红,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与被告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长  田英明审判员  王松领审判员  邓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