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某与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史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113号原告:谢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史某,女,199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红,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与被告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长 田英明审判员 王松领审判员 邓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