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华怀峰与刘静平、徐长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怀峰,刘静平,徐长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华怀峰,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嫩江县。申请执行人刘静平,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徐长跃,男,46岁,汉族,干部,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华怀峰申请执行刘静平、徐长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