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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超、安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安秀梅,刘红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安秀梅,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红水,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马超申请执行安秀梅、刘红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元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