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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伟忠依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云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伟忠,张云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洪伟忠被执行人:张云泷申请执行人洪伟忠依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云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29637.5元及损失2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5.5元。本案执行费用37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拥有住房一套(位于十一公司新村13-2-101,房产证号:东城字第305**号),黄海牌陕DYL1**号汽车一辆、隆鑫牌陕DDV2**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云泷所有的黄海牌陕DYL1**号汽车一辆、隆鑫牌陕DDV2**号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社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