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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日日顺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日日顺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日日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周云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日日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08191元,执行费164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缴纳案款1424673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崂民三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启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