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5830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与戴浪、朱绍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戴浪,朱绍俊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830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213、215号。负责人:俞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宝,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该公司法务。被告:戴浪,男,汉族,1997年1月27日生,住泗阳县。被告:朱绍俊,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生,住泗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诉被告戴浪、朱绍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浪、朱绍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连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