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1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伟与白宪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白宪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183号原告:周伟,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白宪伟,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科苑路与红星东路交界处。负责人:孔祥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平,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98号。负责人:王坤,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艺之,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白宪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10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瑞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廷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