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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天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天君,男,1964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省林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天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天君无可供执行无财产,申请人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它可以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春光代理审判员  周和颖代理审判员  郭劲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