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富根与袁金才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富根,袁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414号申请人袁富根,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袁金才,男,193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袁富根申请执行袁金才追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富根依据生效的(2009)辉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志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追偿款20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袁金才给付申请人现金15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辉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