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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4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旭与苏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旭,苏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4752号之一原告:郭旭,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振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醒,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原告郭旭与被告苏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旭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长虹人民陪审员  李旭飞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书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