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久炘,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2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久炘,男,1947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号院*号楼*层办公B-207-386。执行事务合伙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拱坝镇上云坝村。法定代表人李聚全。金久炘与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金久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808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75985.1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润旺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道县江南广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8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晓飞审 判 员 徐 超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