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义与被执行人王付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义,王付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张新义,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付德,男,1965年04月12日出生。张新义与王付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03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付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付德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