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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徐晨洋、李志旺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晨洋,李志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570号申请执行人:徐晨洋,男,201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志旺,男,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塘沽新城小学教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晨洋与被执行人李志旺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