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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喜财、戚春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唐喜财,戚春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519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李晓军,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喜财,满足,现住锡林浩特市多伦县。被告:戚春香,现住锡林浩特市多伦县。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喜财、戚春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 子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萨其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