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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继林与刘永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林,刘永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448号原告:马继林,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盐城市大丰区草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银,男,194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马继林与被告刘永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继林在本院当庭催缴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继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夏和洋书 记 员  陈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