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继林与刘永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林,刘永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448号原告:马继林,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盐城市大丰区草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银,男,194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马继林与被告刘永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马继林在本院当庭催缴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继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夏和洋书 记 员 陈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