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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终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紫金县黄塘镇鑫俊木业加工厂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紫金县黄塘镇鑫俊木业加工厂,紫金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终1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逊辉,镇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紫金县黄塘镇鑫俊木业加工厂。负责人:冼建民,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紫金县。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审被告:紫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振林,县长。委托代理人:黄启文、潘瑞华,紫金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原审原告紫金县黄塘镇鑫俊木业加工厂诉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粤16行初35号行政判决。上诉人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以其上诉理由不充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以尊重案件事实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紫金县黄塘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俊盛审判员  杨雪清审判员  窦家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