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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丽宛与蔡榕彬、骆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宛,蔡榕彬,骆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028号原告:陈丽宛,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幼兰,系原告母亲。被告:蔡榕彬,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亚珍,女,成年,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陈丽宛与被告蔡榕彬、骆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自行与两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丽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家谋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