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苏佳泽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苏佳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902957178W。代表人柏宏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苏佳泽,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本案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苏佳泽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苏佳泽所有的已抵押的车辆一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银行存款。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6896元及相应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53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77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车昭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