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柯哲兴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柯哲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80号西单文化广场B2-B3层。法定代表人:李少华,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80号B2层。法定代表人:黄桂珍,董事长。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何宝忠,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哲兴,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哲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湟佳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七十七街商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军华审判员 李蔚林审判员 曹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