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卢赵军、谢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卢赵军,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号友邦金融中心一座1层A单元、一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1550548U。负责人:叶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赵军,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谢飞,女,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卢赵军、谢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3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卢赵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暂计至2016年9月26日的借款本金19390.15元、利息293.21元、罚息159.72元,及以本金从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律师费2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谢飞对被执行人卢赵军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0.72元,财产保全费236.57元,合计407.29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6年9月2日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卢赵军所有的粤Y×××××号小型汽车。现因未能发现该车辆去向,故无法扣押处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卢赵军的银行存款2143.48元,执行得款用以支付本案执行费249.4元后,余款1894.08元已退还予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进行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1894.08元,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