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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世青与被告马天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青,马天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221民初483号原告:马世青,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俊文,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系原告之父。被告:马天云,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马世青与被告马天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马世青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青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世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马世青负担。审判员  秦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生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