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世青与被告马天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青,马天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221民初483号原告:马世青,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马俊文,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系原告之父。被告:马天云,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马世青与被告马天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马世青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青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世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计259元,由马世青负担。审判员 秦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生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