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陶俊建和魏琪;薛瑞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俊建,魏琪,薛瑞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574号原告陶俊建。原告魏琪。被告薛瑞英。原告陶俊建、魏琪诉被告薛瑞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陶俊建、魏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俊建、魏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陶俊建、魏琪负担。审判员 杜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李丽丽????????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