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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陶俊建和魏琪;薛瑞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俊建,魏琪,薛瑞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574号原告陶俊建。原告魏琪。被告薛瑞英。原告陶俊建、魏琪诉被告薛瑞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陶俊建、魏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俊建、魏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陶俊建、魏琪负担。审判员  杜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李丽丽????????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