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金兴与郑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兴,郑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491号原告:陈金兴,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霖,女,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陈金兴与被告郑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兴撤诉。案件受理费28121元,减半收取计14060.5元,由原告陈金兴负担。审判员 苏俊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