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举荣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举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64号罪犯郑举荣,男,1988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宁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举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4344.09元(含郑举荣家属已赔偿500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全额经济损失人民币414480.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3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9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郑举荣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文、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举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举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6次。2017年6月20日分三次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共27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举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32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