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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矫仁龙与史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仁龙,史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630号原告:矫仁龙,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生,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史秀梅,女,汉族,1968年8月4日生,现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原告矫仁龙与被告史秀梅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矫仁龙不能提供被告史秀梅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史秀梅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矫仁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俊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