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章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乾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46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章乾,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农,住滑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章乾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章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李章乾将罂粟种子播种在自家位于滑县白道口镇李营村北地的苹果园内,待长成幼苗后自己食用。2017年4月20日15时许,滑县公安局白道口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该园内种植有罂粟苗,遂通知被告人李章乾到场,与被告人李章乾共同将罂粟苗铲除。经勘验清点,共计983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章乾种植的植物系毒品原植物罂粟。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章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照片,铲除后的罂粟苗照片;2.滑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现场方位图,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3.被告人李章乾的供述与辩解;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章乾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章乾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无前科,又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被告人李章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章乾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章乾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章乾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