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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执3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椰倩、吴振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潘椰倩,吴振晓,潘小红,潘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3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苍南浙福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04682-9,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南新街51-55号。法定代表人许文树。被执行人潘椰倩,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吴振晓,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潘小红,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潘友建,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曾冻结被执行人潘小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灵溪支行账户(账户:43×××0#)存款250000元,现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小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灵溪支行账户(账户:43×××0#)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