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9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纪文瑞与内蒙古力拓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文瑞,内蒙古力拓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91民初908号原告:纪文瑞,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内蒙古力拓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世超。原告纪文瑞与被告内蒙古力拓美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7日,原告纪文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文瑞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文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纪文瑞负担。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亢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