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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董成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311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成林,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寿光市,住寿光市。2008年5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成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凌晨和2017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董成林二次到寿光市文家街道锦都花园11号楼西单元,先后窃取被害人张某放在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内的钱包及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钱包内有现金2700元及雪佛兰车钥匙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万元。案发后,追回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车钥匙一把及钱包一个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本院(2008)寿刑初字第184号、(2009)寿刑初字第497号、(2011)寿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成林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凤丽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