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5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与荣成市人和永发渔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荣成市人和永发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405号原告: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政府驻地1号。负责人:王军强,镇长。被告:荣成市人和永发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老板石村。法定代表人:秦有沙,经理。原告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荣成市人和永发渔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6,442元,由原告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