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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国明、郑习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明,郑习涛,五莲县许孟镇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孙国明。申请执行人:郑习涛。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许孟镇薛村。法定代表人:郑光苗,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孙国明、郑习涛与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薛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莲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25216.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27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薛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薛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薛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薛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存款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薛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存款,现有办公房屋及仓库若间均无实际价值。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孙国明、郑习涛告知了对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薛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薛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国明、郑习涛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孙国明、郑习涛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薛村村民委员会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