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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孟祥起与赵立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165号原告:孟祥起,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赵立新,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原告孟祥起诉被告赵立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孟祥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起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立新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起撤回对被告赵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祥起负担。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家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