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孟祥起与赵立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165号原告:孟祥起,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赵立新,男,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原告孟祥起诉被告赵立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孟祥起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起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立新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起撤回对被告赵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祥起负担。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家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