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水县环球好声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水县环球好声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943号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4号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365499XN。法定代表人:郭以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凯邦-两江城*号楼C1馆*层3-3-1/3-3-2/*****号,注册号500243605236661。经营者:陈刚,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支付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90000元;2.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支付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8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在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两江广场开设歌城,并将歌城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同月21日签订《重庆彭水环球好声音KTV工程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包干价195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支付方式为五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材料与工人进场施工,第一批工程做完后,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被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工程款,但未支付。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继续进行装修工程,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到第二次付款时间,仍未按约定付款,导致工期顺延。后双方约定,由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先支付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60000元(含保证金100000元),工程结束,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再付清剩余工程款。2016年3月1日,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对该工程进行验收,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将该工程交付给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后,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却拒绝支付工程余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起诉的被告彭水县环球好声音已于2016年5月31日注销,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书面通知其变更或补正被告信息后,仍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变更或补正被告的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家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云代理审判员 韩方琴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