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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5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爱霞诉董航、陈思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霞,董航,陈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5757号申请执行人王爱霞,女,1974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董航,男,1971年3月1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思敏,女,1968年10月1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王爱霞诉董航、陈思敏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8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航、陈思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057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