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泰超与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叶人榕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泰超,叶人榕,瞿福成,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刘泰超,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西门路。被执行人:叶人榕,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西园路。被执行人:瞿福成,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被执行人: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侯俊怀。申请执行人刘泰超与被执行人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叶人榕、瞿福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做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1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18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总对总查询及线下四查,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先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瞿福成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俊怀下落不明,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已送达举证通知书。2017年6月2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6182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3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