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6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淑华、向腾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淑华,向腾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64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淑华,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向腾烈(列),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淑华、向腾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的(2012)苍溪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周淑华、向腾烈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淑华、向腾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延期还款。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向腾烈的银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苍溪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