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刁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338号被执行人:刁晓明,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刁晓明罚金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龙口法院刑庭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1月28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2月10日向龙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乃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