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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继忠与郝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忠,郝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杨继忠,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郝永利,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杨继忠与郝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永利未履行(2016)内0627民初63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郝永利名下登记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予以轮候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杜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执行长  张晓军书记员  赵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