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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曾金赐、曾金贵、陈水芳、曾金生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赐,曾金贵,陈水芳,曾金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245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金赐,男,1969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址莆田市涵江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6月27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减刑于200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景松,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金贵,男,1957年9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水芳,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福建省仙游县,现住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曾金生,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转取保候审。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金赐、曾金贵、陈水芳、曾金生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冰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金赐及其辩护人张景松、被告人曾金贵、陈水芳、曾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曾金贵在其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的住处邀请其亲戚即被告人曾金赐、陈水芳、曾金生及案外人曾某等人饮酒、吃饭。同日20时许,曾某驾驶电动车先行离开,行至该小区门口时将门禁栏杆撞坏,并离开现场。随后,该小区物业经理、保安人员与被告人曾金贵、曾金赐、陈水芳及曾金生发生争吵。同日21时许,莆田市公安局涵西派出所接警后,该所民警黄某1带领协警郑某1、王某出警现场。然而四被告人不仅不听劝阻,还通过辱骂、推搡、抓扯、踢打等手段阻挠民警执法,致使民警黄某1、协警郑某1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黄某1和郑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曾金贵、曾金赐、陈水芳及曾金生于2016年8月11日被抓获归案。事后,四被告人向被害民警黄某1和被害协警郑某1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金贵、曾金赐、陈水芳、曾金生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曾金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曾金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1.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特别是执法记录仪录制的现场视频来看,被告人曾金赐在本案中的行为十分轻微,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曾金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黄某1、郑某1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本案中出警人员为涵西派出所民警黄某1、协警郑某1、王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程序违法,具有一定过错,在量刑时酌情对被告人曾金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金贵、陈水芳、曾金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晚,被告人曾金贵在其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的住处邀请其亲戚即被告人曾金赐、陈水芳、曾金生及案外人曾某等人饮酒、吃饭。同日20时许,曾某驾驶电动车先行离开,行至该小区门口时将门禁栏杆撞坏,并离开现场。随后,该小区物业经理、保安人员与被告人曾金贵、曾金赐、陈水芳、曾金生发生争吵。同日21时许,莆田市公安局涵西派出所接警后,该所民警黄某1带领协警郑某1、王某出警现场。但四被告人未听劝阻,并通过辱骂、推搡、抓扯、踢打等手段阻挠民警执法,致使民警黄某1、协警郑某1受伤。经鉴定,黄某1和郑某1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曾金贵、曾金赐、陈水芳、曾金生均于2016年8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7日,四被告人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黄某1、郑某1赔礼道歉,获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莆中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曾金赐、曾金贵、陈水芳、曾金生的基本身份信息,被告人曾金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6月27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减刑于200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曾金贵、陈水芳被行政处罚的情况,被告人曾金生无违法犯罪经历。2.出警经过和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8月11日21时01分,涵西派出所值班室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涵江区涵西街道下林安置房有人将门禁栏杆撞坏跑掉,接警后涵西派出所民警黄某1带领协警王某、郑某1驾驶×警车出警并到达该小区,发现一群人在小区内聚集争吵,便拉了几声警笛,将警车停放于距离人群约六米远的地方后下车去处理,并保持警灯亮着。民警向现场人员表明身份后,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被告人曾金贵、曾金赐、陈水芳三人冲向物业负责人,民警黄某1及协警郑某1为防止冲突扩大,挡在双方中间,曾金贵、曾金赐、曾金生及陈水芳四人动手殴打民警及协警,造成民警黄某1和协警郑某1受伤。后民警黄某1请求增援,带班领导指派民警许某、郑某等人到达现场支援,并将曾金赐、陈水芳、曾金生、曾金贵依法传唤到涵江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3.基本信息、人口信息、人员基本信息、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证人郑某2、崔某、陈某1、王某、林某、陈某3的基本身份信息,被害人郑某1、黄某1的基本身份信息。4.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黄某1、郑某1对被告人曾金生、曾金贵、曾金赐、陈水芳的人身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从宽处理。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黄某1辨认出对其与被害人郑某1实施殴打的被告人陈水芳、曾金贵、曾金赐、曾金生,其中陈水芳是案发当晚穿衬衫的男子,曾金贵是光着上身的男子,曾金赐是穿着黄色上衣的男子,曾金生是穿着黑白相间图案短袖的男子;郑某1辨认出对其与黄某1实施殴打的被告人陈水芳、曾金贵、曾金赐、曾金生;证人王某辨认出抓扯民警的男子即被告人曾金贵,抓扯民警、协警的男子即被告人曾金赐、陈水芳,殴打协警的男子即被告人曾金生;证人陈某3辨认出围攻、抓扯警察的男子即被告人陈水芳、曾金赐、曾金生、曾金贵;证人陈某1辨认出被告人曾金贵;证人林某辨认出对其挥拳欲实施殴打的男子即被告人曾金生;证人崔某辨认出推扯民警的被告人曾金生、曾金贵、陈水芳、曾金赐。证人郑某2辨认出推扯民警的被告人曾金生、曾金贵、陈水芳、曾金赐。6.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鉴定聘请书、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害人黄某1、郑某1的损伤均系钝器所致,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上述鉴定意见均已告知被告人陈水芳、曾金赐、曾金生、曾金贵和被害人黄某1、郑某1。7.现场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制作说明、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8月11日21时01分,涵西派出所值班室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涵江区涵西街道下林安置房有人将门禁栏杆撞坏跑掉。接警后涵西派出所民警黄某1带领协警王某、郑某1立即驾驶闽×警车出警到达现场。民警黄某1驾驶警车到达该小区内后发现一群人在小区内聚集争吵,便拉了几声警笛,将警车停放于距离人群约六米远的地方后下车去处理,并保持警灯亮着。民警黄某1带领协警在现场处理物业和业主纠纷时受到曾金生、曾金赐、曾金贵、陈水芳的阻挠,民警黄某1、协警郑某1被推扯受伤。现场有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整个过程,现由经办民警将执法记录仪上的视频制作成光盘,没有存在执法记录仪剪切情况。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的保安代班长,2016年8月11日晚上的上班期间,他通过对讲机接到3号岗亭门栏被人撞坏的报告,他就赶过去,看见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已经将门栏撞坏,并在威胁保安,他就上前劝说,骑电动车的男子看见他站在门栏中间,就从旁边强行骑电动车出去了。这时曾金贵回到小区,曾金贵跟他说骑电动车的男子是其弟弟,并表示由其向物业吴某1去说。他将这件事情向郑某2经理汇报后,继续去小区巡逻。当晚9点多,他巡逻到小区的3号岗亭,看见三个警察(其中两个是协警)被四个男子拦住,曾金贵也在其中,他看见四个男子中有人在推扯警察,嘴里骂着“算个屌”,当时也很吵,其他人也在骂警察,但他听不清是在骂什么,警察劝曾金贵一伙人不要动手并不断往后退。四个动手的男子中他只认识曾金贵一个人,住在小区7号楼,60岁左右。另外三个人他不认识,估计刚从曾金贵家中喝酒出来,这四个男子有人用手推扯警察胸部,且嘴里骂着莆田方言的脏话,就是“算个屌”的意思。之前的情况,他没看见。他看到警察没有还手,只是口头劝曾金贵一伙人不要动手。9.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明:他说龙腾物业的项目经理。2016年8月11日晚上21时左右,保安打他电话,说有个男子喝酒后骑着一辆电动车把小区的一个门禁道闸撞坏了,并且要动手打物业的工作人员。于是他就打110报警。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开着警车到达,从车上下来三个身穿警服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现场了解情况。在了解情况进行处置的时候,因为喝酒的男子的几个亲友气焰比较嚣张,就和民警起了冲突,后来喝酒闹事的几个人中有4个人就被公安民警带到了涵西派出所。在民警到达现场前,对方就和他们物业的工作人员起了冲突,所以双方的火气也比较大,双方有互相推搡的动作,民警为了防止事态发展,站在喝酒的一方和他们物业工作人员中间,劝说大家不要起冲突,和气处理事情。然后闹事的4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推了一下民警,并且有一个人抓住一个协警的脖子,从后面把协警压着控制住。然后闹事的4个人就对民警和协警动手,大概就是拉扯手臂、卡脖子,也有用脚踢。然后民警就打电话叫人支援,等支援的民警到达现场,对方气焰明显不如之前嚣张,并且被公安机关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在现场没有动手打人,即使是被对方用力拉扯,那位民警也没有还手,只是做了一下保护自己的动作。当时现场大概有一、二十人围观。10.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他是龙腾物业的保安。2016年8月11日20时许,他按照龙腾物业公司的安排,在小区三号出入岗值班。期间,小区业主“阿贵”(经辨认为被告人曾金贵)的弟弟开着电动车直接撞在栏杆上,他看栏杆被撞坏了,就马上用报话机向班长陈某1报告。“阿贵”的弟弟不停叫骂并追逐他,他害怕被其殴打就走开。后来其便通过栏杆缝隙开车走了。后来“阿贵”等人就和吴某1、吴某1的丈夫发生争吵。过了一会警察开着一辆闪着警灯的警车过来,当时“阿贵”和另外三个男子围着吴某1、吴某1的丈夫争吵叫喊着,并指责物业做得不好,而吴某1的丈夫说就事论事,撞坏栏杆要赔偿,“阿贵”和另外三个男子很激动围着吴某1丈夫,警察就走过去将双方隔开,并说:“我们是涵西派出所的,有事慢慢讲。”当时“阿贵”一方就有人叫骂警察,其中一名男子先去推搡警察,“阿贵”和另外一个男子抓住警察的衣服和脖子、手臂,那个警察挣脱并往后退;还有一名男子抓住另外一个着警服的警察,警察告诫对方不要动手打人,但“阿贵”和另外三个男子仍然气焰嚣张,一直大声叫骂、侮辱警察。过了有二十分钟左右,又来了几个着警服的警察,将刚才推搡、围攻警察的“阿贵”等人带走。当时民警驾驶一部开着警灯的警车停在旁边,民警身着警服,告知“阿贵”等人其是涵西派出所的民警,并劝说对方“有事慢慢说”。“阿贵”等人应该知道民警身份,因为民警身着警服、开警车,且警车闪着警灯、拉响警笛,现场所有人包括他都知道是警察。他看见其中一个民警的胸口、脖子有红色的抓痕,左手手臂也有红色的抓痕,其他警察有无受伤他不知道。民警没有殴打“阿贵”等人。1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他老婆吴某2是龙腾物业总经理(负责物业)。2016年8月11日晚上19时许,他跟家人在外面吃饭时,吴某2接到电话说3号岗车辆道闸被一个喝酒骑摩托车的人撞坏,随后他和吴某2赶到3号岗现场查看,看到车辆道闸栏杆被撞坏,没看到骑摩托车的人,只有保安在场。于是他在小区内绕看一圈,回来发现吴某2和一名60岁左右的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曾金贵)及该男子的儿子争吵。该男子大声责骂吴某2,他过去问该男子是来吵架的还是讲道理的,该男子说其是来讲道理的,他说那就事论事,晚上是不是有个喝酒骑摩托车的人把栏杆撞坏这个事实。那男子就向其儿子使了个眼色,其儿子立即回头往小区内走,他看情况不对就叫吴某2报警。过了两三分钟,小区内有几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冲过来把他推了一把问他是不是物业的,他回答是,其中一个穿灰衣服的男子挥拳打他头部,他及时避开,头部未被打到但眼镜被打落在地,一个穿黄衣服的男子就过来和他理论,声称自己叫曾某某,并指责他们物业做不好。过了几分钟,民警开着警车亮着警灯过来,那名四十多岁的男子看到民警下车过来,就围过去责骂(具体责骂什么话他没注意听),他也过去向该名男子声明过来的是派出所民警不是保安。后来他就和小区的保安在周围找眼镜,因他没眼镜看不清楚现场情况,只听到现场很多人在争吵,过了不久又来一部警车将那几名男子带走。1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1日晚上21时左右,他在里玩,看见曾金贵、曾金生、曾金赐、陈水芳和物业的工作人员在吵架,他过去看的时候涵西派出所的民警也刚好开着警车到现场。当时涵西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就表明身份说“我们是涵西派出所的,发生什么事?”然后民警站在中间将双方隔开,并劝说双方“有事慢慢说。”曾金赐、陈水芳等四人不仅没有听从警察的告诫,还一直辱骂、推搡民警,拉扯民警的身体和衣服,民警告诫对方不要动手打人,但是曾金贵等四人仍然不听劝阻,继续推拉民警,后来旁边的人将曾金贵等四人拉开,再后来又有几个涵西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曾金贵等四人带走。他看到有一名民警的脖子被抓伤,因为现场比较混乱,其他人有没有受伤他没有看到,民警没有殴打曾金贵等人。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涵西派出所协警,2016年8月11日21点左右,民警黄某1接到出警警情后就驾驶车牌号×警的警车带着他和协警郑某1到9号楼。他们刚下警车就看到很多人围着吵闹,之后黄某1让他打开执法记录仪并负责现场录音录像。他开启记录仪后,黄某1和郑某1就走过去跟现场围着的人说:“我们是涵西派出所民警,你们是谁报案的,发生了什么事情?”有一个穿衬衫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陈水芳)就说:“这不关你们的事情,不需要你们来处理。”接着有一个戴眼镜的物业人员说:“有人喝醉酒开车将小区的门禁撞了跑掉了。”接着穿衬衫的男子、光着上身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曾金贵)和穿黄上衣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曾金赐)就冲上去辱骂该物业人员,黄某1看情况不对赶紧去劝架,结果黄某1和郑某1就被围在中间。然后他看到穿衬衫的男子、光着上身的男子和穿黄色上衣的男子三人用手去抓扯黄某1的脖子、胸口及手臂,郑某1要去帮助黄某1的时候,旁边一个穿黑白相间图案短袖衣服的男子(经辨认为被告人曾金生)用手卡住郑某1脖子并将其压下控制住,黄某1见状赶紧去解围,结果穿衬衫的男子和穿黄色上衣的男子就过去帮助殴打郑某1,光着身子的男子停下来没有再参与。之后民警黄某1赶到郑某1面前将穿衬衫的男子、穿黑白相间图案短袖的男子还有穿黄色上衣的男子三人劝开,劝开后就都停手了。紧接着民警黄某1打电话回所里请求支援,这时候穿黄色上衣的男子开始辱骂民警,骂完后便要离开现场,但被黄某1阻止。过了一会儿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并将殴打黄某1和郑某1的四名男子带回涵西派出所。14.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11日21时01分,涵西派出所值班室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下林安置房有人将门禁撞坏跑掉。接警后他带领协警王某、郑某1立即驾驶×警车出警到达现场。在现场发现一群人聚集在小区内争吵,便拉了几声警笛,将警车停放于距离人群约六米远的地方后下车去处理,并保持警灯亮着。他向现场人员表明身份:“我是派出所的,刚才是谁报案,发生什么事情?”协警郑某1站在他右侧,协警王某在他右侧一米远的地方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旁边有一名身上有酒气的男子(经辨认系陈水芳)抓着一名戴眼镜的男子的手说“我们去看,别说了。”戴眼镜的男子回答说:“你不要碰我。”并对他说:“我是这个小区的物业负责人,有人喝醉酒了开车,将小区的门禁撞坏了,然后人跑掉了。”他继续向该男子询问后续情况。期间,陈水芳又拉着该男子的手说“走、走、去看。”该男子对陈水芳说:“你不要动我!”这时,一名光着上身的男子(经辨认系曾金贵)和一个穿黄色上衣的男子(经查辨认曾金赐)就冲上前辱骂该男子“你们叫保安过来干屌!”,然后又辱骂民警:“你们穿狗皮服装过来吃屌!”他已经表明了他是涵西派出所民警的身份,听到两人的辱骂,还是忍让并劝说“别吵、别吵,有什么事情慢慢说。”曾金贵和曾金赐说“你们保安不要屌,再叫二三十人过来也无所谓”,并冲向物业负责人,他和协警郑某1见状立即挡在双方中间,防止冲突扩大。这时曾金赐用力推了一下他的胸口,他刚往后退了一步,曾金贵就上前用右手卡住他的脖子说:“让你再叫人去!”曾金赐和陈水芳随即上前抓住他的手和衣服并说:“我们随随便便就能搞死你,你这么屌!”他挣脱并往后退,曾金赐从正面用脚踢了他的小腿,然后用手打他的后脑勺,顺势从后面卡着他的脖子要往地上按,他使用下蹲后退的动作挣脱控制。之后他看见另一名男子(经辨认系曾金生)从后面用手卡着郑某1的脖子往地上按,陈水芳和曾金赐见不能控制他,就去帮曾金生殴打郑某1。郑某1大声说“我就站着给你们打。”他赶紧上前帮郑某1挣脱对方的殴打及拉扯,王某也在旁边用言语劝说。但曾金赐又对民警进行辱骂:“没老鸡(莆田方言,骂人的话)的穿着狗皮服装在干这个!”他没有与对方发生叫骂或动手,说“都安静下来,有什么事和我说。”他发现自己的左手臂被抓伤,左肘部破皮流血了,脖子及胸前有抓痕,右脚小腿也有疼痛感,后脑勺感觉疼痛,他询问郑某1的受伤情况,郑某1的脖子、手、脚都被对方打伤了。他见状便打电话回涵西派出所值班室请求支援,并稳住现场。在等待支援的过程中,曾金贵还在辱骂民警说:“你随便去叫人,我随便搞死你们!”他和协警在处警过程中一直在表明身份说“我们是涵西所的,不是保安”,而且他着夏执勤服,警号警衔都很齐全,还将×的警车开着警灯停放在仅六米的地方。曾金生仍然继续辱骂民警;“涵西所的吃屌都不行,赶紧给我死远些,涵西所的人给我吃屌都不行!”他劝说“慢慢说,有什么慢慢说”。之后曾金赐要离开现场,他对曾金赐说“你不要走,我们过来处理警情,你们还打我。”曾金赐及陈水芳就上前推了他一下,说:“你再说,你先打的我们三个还敢这么吊”。他和协警是被对方打,根本没有打对方,听对方如此污蔑他们,他吩咐王某说:“将执法记录仪开着”。陈水芳又上前拉扯他,他就对陈水芳说“你不要碰我,有什么事情你可以讲”,陈水芳说“你这保安还是这么吊。”他指着左上臂及警号说“你看清楚,我们是涵西派出所的,我的警号是×。”陈水芳指着他说:“随便你们涵西派出所谁过来我都给干死!”过了七八分钟,增援民警许某、郑某等人到达现场,曾金赐就上前顶着民警郑某说“你们想怎样,可以将我带走。”之后他们告知曾金赐、陈水芳、曾金生、曾金贵四人涉嫌妨害公务,依法进行传唤,并将该四人带回涵西派出所。15.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证明:他是涵西派出所的一名协警。2016年8月11日21时许,涵西派出所接警在下林安置房有人醉酒撞坏门禁跑掉,接警后民警黄某1带着他和协警王某三人及时出警,并将警车开到下林安置房小区内。下车之后黄某1询问在场群众是谁报警以及相关警情,王某在旁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他在旁协助处置。经了解系小区一业主喝醉酒后开车撞了小区门口栏杆,物业人员报警,当时旁边一名穿白衣的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陈水芳)和一名穿黄色衣服的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曾金赐)拉着物业人员说要去看被撞的栏杆,结果这两名男子和小区物业人员吵起来而且还要打人。黄某1跟他赶紧过去劝架,这两名男子对他们说“你们保安怎么这么屌”,黄某1和他都表明身份说他们是派出所民警过来处理警情,结果这两名男子还继续用言语辱骂涵西派出所。穿黄衣服的男子过来推开黄某1,旁边一个没穿上衣的老头子过来把黄某1的脖子卡住,并说“你再叫几百个协警武警过来都没用”,那个穿黄衣服和穿白衣服的男子一起过去打黄某1,他过去想把打黄某1的人拉开,结果一个穿黑白图案短袖上衣的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曾金生)把他的脖子掐住,之前打黄某1的穿黄衣服和穿白衣服的男子也过来和这个男子一起打他,他的腿部也被那几个人踢了,他当时跟那几个打他的人说“我站着让你们打”,王某在旁边也让那几个人停手,后面他和黄某1挣脱了对方,并打电话请求增援。他们在现场的时候,这几个男的还一直辱骂他们出警人员,说“涵西派出所给我吃屌都没用”,还要打他们。后增援民警到达现场,把打他们的这几个男子带回所里。出警时他们三个人都是着制式的夏执勤服,开着车牌为×的警车到里。当时警车开警灯,也有拉警报,现场询问群众和报案的物业人员时也有表明身份。16.被告人曾金赐供述,证明:2016年8月11日晚上5点多,他和曾金生、陈水芳在他哥哥曾金贵家中吃饭喝酒到当晚8点左右,之后到他姐曾某1家喝茶。期间,他哥哥曾金贵的儿子打电话说曾金贵和物业的保安在楼下争吵起来,叫他们赶紧下去看,他与曾金生、陈水芳就赶紧下去看。到现场后,他们看见曾金贵在与小区的物业保安争吵,便上前质问保安怎么回事,并与对方有推扯行为。没隔多久,又来了三个穿制服的人,这三人看见他们几个人与小区的保安在对骂、推扯,就挡在双方中间。他看到曾金生跟穿着制服的民警推来推去,他因为酒喝多了,情绪没有控制好,他一激动就用手推了穿制服的民警一下,顺手拍打了民警的后颈一下,民警就挣脱开。隔了一会儿,涵西派出所另外一部警车到现场后,他和曾金贵、曾金生、陈水芳四个人就被带回接受调查。17.被告人曾金贵供述,证明:2016年8月11日晚上8时左右,他下楼看见曾某的电动车将三号出入岗的栏杆撞坏了,导致栏杆无法正常开启,他骂了曾某为何这么不小心撞坏栏杆,他就走过去跟值班的保安员说:“这个是我的弟弟,是他不对,他明天会找物业的领导“某某”解释这个事情。”他代他的弟弟跟保安道歉后,曾某开车先走了,他到同一小区内他姐姐的住处和曾金生、曾金赐、陈水芳继续玩、喝酒。过了一会“某某”就打电话叫他下楼说刚才栏杆的事情,他一个人下楼到三号出入岗,他骂保安平常服务和管理很差,“某某”就和他激烈争吵起来。随后曾金生、曾金赐、陈水芳也下来,他们四个人喝了酒情绪都很激动,所以和物业的保安、“某某”互相争吵。后来有人报警,一辆闪着警灯、拉着警笛的警车开进小区,下来几个身着制服的警察,其中有一个警察告知他说:“我是警察”,他说“我知道你是警察”,随后警察将双方隔开,要求双方保持冷静不要激动,当时他们喝了酒很激动根本听不进去,他们四人大声叫骂侮辱警察,曾金生还用手去推搡、抓扯穿制服的警察;曾金赐、陈水芳也围攻警察并大声叫骂。他先和民警发生口角,后与陈水芳、曾金赐、曾金生四人和民警、协警推来推去,但其他三人如何动手打伤民警、协警他不知道。大约过了20分钟,又过来一部警车下来几个警察,将他和曾金生、曾金赐、陈水芳一起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8.被告人陈水芳供述,证明:2016年8月11日17时许,他和曾金赐、曾金生在曾金贵家里吃饭喝酒。晚上8点左右,他们四人都到他丈人家里继续喝酒,期间曾金贵接到电话说楼下有人跟物业吵架,然后他们四个人就陆续乘坐电梯下楼到9号楼附近时,他看到已经有警车停在楼下,他好像还问了谁说是怎么回事,怎么有警察到这边处理(具体问的是谁因为酒喝多记不清楚)。接着他就找一个戴眼镜的物业经理理论,因为喝酒的原因他语气很冲的朝着那个戴眼镜的物业经理喊话,说物业是怎么管理的,结果不知道怎么的就发生冲突,然后民警过来劝架的时候,他们四个人也和民警发生冲突(至于他们四个人如何跟警察发生冲突他不记得了)。之后好像听到另外一部警车过来,他们四个人都被叫到涵西派出所。他当时喝醉,不记得他们四个人如何动手殴打民警、协警,但他有印象是曾金生、曾金贵、曾金赐其中一个掐民警脖子。警察没有动手殴打他们。19.被告人曾金生供述,证明:2016年8月11日晚上5点多,他和弟弟曾金赐、陈水芳(他姐曾某1的女婿)在他哥哥曾金贵家(7号楼)吃饭喝酒,到晚上9点左右,之后到他姐曾某1家(8号楼)喝茶,他哥哥曾金贵的儿子打电话给陈水芳说曾金贵和物业的保安在楼下争吵起来,叫他们赶紧下来看,他与曾金赐、陈水芳就赶紧下去看,他们看见曾金贵在与小区保安争吵,他们三人也上前质问保安怎么回事,并与对方有推扯行为,后来没隔多久又来了三个穿制服的人,看见他们几个人与小区的保安在对骂推扯,就上前劝他们不要动手,有事慢慢说。当时他以为是涵西办的联防队员,就大声对三人说“不要管闲事,你们算个屌。”这三个人当中有人说有什么事到涵西派出所说,他和曾金赐、曾金贵、陈水芳没有理会并推扯这三个人,三人将他们拉开,并说因有人将小区的门口栏杆撞坏故小区保安打电话报警,这三个人是来出警的,叫他们不要乱动手,但他当时喝酒之后没有理会,嘴里骂着莆田方言的粗话,说“算个屌、你们算个屁”之类的话语。后来没隔多久又来了几个穿制服的人,这时他才知道是警察来了,他们就没再骂什么,之后他和曾金贵、曾金赐、陈水芳四个人都被叫到涵西派出所。警察出警到现场,起先他不知道这些人是警察,当时也没注意到警车,事发后他才看见有一辆警车停在旁边,他当时以为是涵西办的协警,所以就推扯这些人,他有用手去推其中一个人的手部,曾金贵、曾金赐、陈水芳也有动手去推扯这些人,曾金贵、陈水芳还去卡对方的脖子。警察没有动手打他们。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指控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曾金赐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出警过程中民警少于二人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案发时,公安机关出警至现场并未实施检查行为,无须二个民警在场,民警黄某1按规定着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及警号,其带领协警王某、郑某1出警现场符合出警程序。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金赐、曾金贵、陈水芳、曾金生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妨害公务过程中,四被告人积极参与、共同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金赐的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曾金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曾金赐、曾金贵、陈水芳、曾金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金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金贵、陈水芳、曾金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金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金赐、曾金贵、陈水芳、曾金生分别通过其家属向二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金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曾金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金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7年5月8日被逮捕前已被羁押的六十八日一并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二、被告人曾金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三、被告人陈水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四、被告人曾金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郑主兴人民陪审员  李剑萍人民陪审员  郭丽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晓钦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